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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出租人可享稅賦優(yōu)惠,北市府主動造冊辦理,簡政又便民
新聞摘要
  • 公益出租人可享稅賦優(yōu)惠,北市府主動造冊辦理,簡政又便民
【MyGoNews林湘慈/綜合報導】臺北市都市發(fā)展局為便民考量,公益出租人之資格認定自2017年起以造冊提供稅務機關為主要辦理方式,住宅所有權人無需個別檢附文件提出申請,讓市民朋友免再舟車往返親自辦理。
 
都發(fā)局表示,「公益出租人」係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,並經(jīng)主管機關認定者,可享有房屋稅、地價稅與綜合所得稅等稅賦優(yōu)惠。而所謂機關造冊方式,係承租人(房客)向市府申請租金補貼合格後,承租地址、出租人(房東)、租期等相關資料即留存於市府機關,都發(fā)局可據(jù)此提供予稅務機關直接辦理稅賦減免,免由房東親自辦理;而房東只要經(jīng)認定為公益出租人,於認定屬公益出租人之有效期間,得適用房屋稅率比照自用住宅稅率1.2%、地價稅率比照自用住宅稅率2‰、所得稅率為房東(自然人)出租予實際領有租金補貼資格者,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的「綜合所得稅」免稅優(yōu)惠,鼓勵房東出租房屋給領有租金補貼者。
 
都發(fā)局並提醒,公益出租人之認定無論是機關造冊或房東個別申請,租賃契約上之出租人務必為住宅所有權人本人(如有多位住宅所有權人共同出租,亦應同列出租人欄位),此外出租住宅之房客需有居住事實,如經(jīng)查證承租面積全部做營業(yè)使用,即便領有租金補貼,住宅所有權人仍無法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。
 
住宅所有權人如有相關稅賦問題,屬地方稅者(房屋稅、地價稅)可洽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;屬國稅者(綜合所得稅)可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臺北市之各分局或稽徵所;北市府期盼有更多的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。